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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博士协会专家服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07-20 11:12:24  浏览次数:8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大博士会员智力优势,为博士会员了解省情,施展才能、服务社会提供广阔的渠道和舞台,让博士会员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也能更好地调动博士会员服务社会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是协会与合作单位签订了人才战略合作协议,由协会组织广大博士会员为人才战略合作单位服务。协会始终坚持针对和精准为服务原则,坚持发展和实效为服务导向。

       第三条 “专家服务”工作经费由人才战略合作单位拨付,协会与人才战略合作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服务管理

       第四条 组建团队。由协会推选专家团队负责人,专家成员根据合作单位产业发展需要,从协会会员中推选对口专家成员组成各产业服务小组,并从中推选服务小组负责人;

       第五条 工作职责。由协会推选的专家团队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收集项目服务供需信息,定期走访合作单位并组织举办各类技术服务,项目路演,调研对接以及科普培训等活动。具体职责按照与合作单位共同制定的工作管理办法中相关职责执行。

       第六条 工作补助。专家团队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每年根据合作协议要求获得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与合作单位商定,并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工作日);另专家成员劳务补助金额标准如下:

       项目路演 800元/人/天 

       调研走访 300元/人/天 

       省内业务对接 1000元/人/天(具体协商) 

       省外业务对接 1500元/人/天(具体协商) 

       海外业务对接 2000元/人/天(具体协商) 

       根据合作单位发展需要,要求安排专家对接省内外或海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专家补助与具体需求单位协商或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差旅补助。每次差旅由协会统一安排,特殊情况下需自行安排的应经过协会批准同意,自行安排服务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如下:

       伙食补助 130元/人/天 

       住宿补助 340元/人/天 

       交通补助 乘坐汽车、火车则按照实际票额报销;自行开车按实际公里数报销; 

       注:如已立项项目后期调研产生的各类差旅从项目经费支出 

       根据合作单位发展需要,要求安排专家对接省内外或海外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专家差旅费用由具体需求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提交。专家成员项目计划书应按照协会统一的格式标准填写,并将项目内容制作成PPT幻灯片提交于产业服务小组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评估。由产业服务小组负责人组织可研项目评估会,对完成评估的项目报专家团队总负责人,并协商安排与需求单位洽谈对接,需求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进行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由产业服务小组负责人组织项目负责人与需求单位签订项目合作立项协议书,项目委托方按照项目合作协议向项目承担方拨付项目经费,协会根据项目收取一定管理服务费。标准如下:

       项目总投资(万元) 管理服务费费率(%) 

       0—50 2.8—5.0 

       50—100 2.4—2.8 

       100—300 2.0—2.4 

       300—500 1.7—2.0 

       500—1000 1.5—1.7 

       1000—3000 1.2—1.3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与奖励。每年根据专家团队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完成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定,以及在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方面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协会领导班子商议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项分别为“年度优秀团队奖”和“年度优秀领导奖”等,奖金来源于项目管理费。

      (一)工作基本要求的考核与奖励。专家团队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应按合作单位协议要求完成工作日天数及项目落地。如未达到规定工作日天数,则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如果完成规定工作日天数,则发放全部补助;如若未达到预定工作日数量但完成规定项目落地,则按全年补助发放,如若既完成预定工作日数量,又完成规定项目落地,则会获得除年度补助以外的额外奖励和颁发荣誉证书。

      (二)工作方法创新的考核与奖励。专家团队负责人及小组负责人应维护专家成员的稳定性,调动专家成员积极性。如能有效收集项目服务供需信息和定期组织举办技术服务、项目路演、调研对接以及科普培训等活动,并超额完成项目落地的,将获得一定奖励和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考核与奖励。组织专家团队成员走访项目服务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考核打分根据服务单位满意度进行评定,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同时设“社会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三个奖项,分别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来源于收取项目管理服务费。

       如项目对合作单位发展有重大革新、有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经协会与合作单位协商,由合作单位给予特别奖励及颁发荣誉证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海南省博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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